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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4人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7-27 18:11:00
  新华网武汉7月27日电(记者梁建强)非法获取公民户籍、银行开户、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而后转手加价卖给他人牟利。记者从湖北省检察机关获悉,近日,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名被告人被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案件的首犯为无业青年熊某。2012年底以来,熊某在自己家中通过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低价购买户籍信息、住宿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余额、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再转手加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熊某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上家”冯某。2013年12月,冯某冒用上海某物资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联系,签订购买外勤管理系统的合同,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的定位信息,之后在互联网上非法出售。2014年1月至5月,冯某向熊某非法出售手机号码的定位信息45次,交易额为45820元。   河南省商丘市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田某,也是熊某的“生意伙伴”。两人互相购买信息,共交易60次,金额共计逾12万元。为“扩大业务”,2014年3月10日起,熊某还邀请张某有偿帮其在互联网上买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熊某累计买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约7000条,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冯某、田某和张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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