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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制度与技术同频共振: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3 20:09:0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新一轮人工智能革命。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信息和知识的生产方式,重塑了人类与技术的交互模式,并开启了我们对于通用人工智能的无穷想象。可以预见,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对医疗、教育、零售、金融、咨询、媒体和游戏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就如任何以往其他技术创新一样,生成式人工智能也是一柄双刃剑,其在助力繁荣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生成虚假有害信息、侵犯隐私、算法歧视、侵犯知识产权等风险。如何在技术创新和公共利益之间、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得平衡,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向全人类提出的时代难题。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是直面这一时代之问的中国回答。作为全球范围内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首部专门立法,《办法》以鼓励创新发展为基调,以个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为底线,在原则理念和规制范围上统筹发展与安全,不仅是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中国探索,也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开辟了新的道路。 一、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的原则理念 《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作为首位目标,第三条进一步阐明:“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凸显出《办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与发展置于重要地位,与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AI Liability Directive)、《人工智能法(草案)》(draft AI Act)等以风险预防和责任追究为中心的立法存在差异。2023年6月,欧盟针对通用人工智能增设相应的监管标准。但实践早已经证明,对人工智能这一不断发展且具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需要采取更加科学和包容审慎的治理方式。 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解决,在风高浪急的大变局时代,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作为关键通用目的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人民福祉、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战略竞争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在相关基础研究、技术生态、产业发展、顶尖人才等方面与先进国家仍存在差距。2023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特别指出,要重视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办法》秉持这一精神,一方面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要求管理部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实现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的同步演化、协同共振(第十六条)。例如,第七条即充分考虑到训练数据的海量性和异质性,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作为优化目标,从而契合了大模型的技术特征;另一方面,鼓励产业界在各行业、各领域中探索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开发与协同创新(第五条),推动芯片、软件、框架、算力、算法、数据资源等全链路、全生态的共享与发展(第六条)。 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的规制范围 作为贯穿《办法》全篇的理念与原则,“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不仅集中体现在第二章“技术发展和治理”中,还反映在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中,而鲜明体现这一理念的,还在于《办法》对其规制范围的审慎限定。 《办法》第二条从正反两面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锚定在“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之上,其言简而意深,是本法法眼之所在。详言之,这首先意味着《办法》区分了“服务”与“技术”。这一区分不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服务”为基础的规制相衔接,而且为技术研发、应用容留了试错空间,避免过分进入技术自身迭代领域而影响技术创新。放宽视野看,强调“服务”而非“技术”的规制,恰恰有助于从技术中立论还是建构论的理论纷争中跳脱出来,从系统论出发,将人工智能所栖身的演化体系、组织形态、应用场景一并纳入规制,实现场景化和整体性兼备的治理。其次,《办法》区分了“面向公众”和“面向非公众”。一方面,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面向公众”可能引发风险扩展和积聚,特别是虚假有害信息的蔓延将扰乱网络空间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成为监管重心所在;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但是与普通用户信息交互的工具,也是企业内部提高效率、增强竞争优势的有力助手。根据咨询公司埃森哲的调研,近六成的企业打算将ChatGPT用于学习目的,超过40%的企业愿意为此倾力投入。通过定制模式和数据微调,生成式人工智能将颠覆传统的工作模式,并支持各行业、各项业务发展。因而,为企业内部以及垂直领域内“面向非公众的服务”留有余地,将有助于加速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企业端的大规模落地和广泛应用,帮助企业显著提高生产效率,释放创新潜力。最后,《办法》统筹了“境内”和“境外”,对境外企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需求作出回应,要求在遵守本法的前提下合规经营,对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做出衔接规定,体现出包容开放的政策导向。 当前,由人工智能引领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作为通用人工智能的先行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可能深刻影响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军事各方面各领域。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中国已经先行一步。我们期待着《办法》的实施为后续人工智能的立法积累中国经验,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者: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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