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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案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3-11-02 08:09:50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覆盖了社交、电商、金融、移动办公、在线教育等众多行业和领域。
例如,金融企业被诉存在信息泄露问题,致使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在线教育APP被诉在用户登录阶段无法跳过年龄、职业、教育背景等信息填写环节,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电商平台被诉频繁拨打用户电话,不当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办公软件被诉未经同意将用户移除工作群等等。上述情况反映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频繁,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
随着个人信息在社交、电商、金融以及跨行业等商业场景中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处理场景更加复杂,诉讼中涉及的信息类型、侵权形态和权利内容也更为多样。
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以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立案审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58件作为统计分析样本得出,单独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为38件,占比65.5%;案件同时涉及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格权的20件,占比34.5%。其中,同时涉及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案件最多,其次是涉及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等权利。
“从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分析看,主要包括姓名、手机号等账号注册信息,共计25件,占比43.1%;浏览记录、消费记录、就医记录、读书信息等用户使用痕迹信息10件,占比17.2%;银行账号、支付记录等财务信息,共计8件,占比13.8%。”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此外,部分案件还涉及位置信息、好友信息等。
赵瑞罡说,案件反映涉诉个人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等。
网络平台掌握海量个人信息,是具有天然优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针对目前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可能引发的风险,平台应积极作出改善提升,一是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规则;二是完善个人信息告知同意制度,不得过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三是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为权利人合法、正当实现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保障。此外,数字经济背景下,许多传统企业面临数字化转型,建议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处理个人信息,避免引发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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