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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4 15:57:00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催生新兴产业、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意义。要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态势新要求,按照加快发展与完善管理相结合、有效监管与便利进出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创新,主动作为,着力解决现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适应、不协调问题,加快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要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发展,对试验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下放审批事权和评审权限,鼓励先行先试,加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力度,尽快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   除以下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外,全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   (四)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电商商品,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三、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   (一)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风险评估,制定重点商品和重点项目监管清单,不断建立完善质量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项目,通过现场查验、抽样检测和监督抽查等,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对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风险通报、停止销售、强制召回、退运销毁等措施,保障质量安全。   (二)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通过加贴防伪溯源标识、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加强与质监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质量监测机制,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投诉,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地方政府建立的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收发货人信息等,对低风险商品审核放行,高风险商品可逐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放行。   (二)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不断完善以检疫监管为主,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采信力度,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一般工业制成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   (三)对入境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对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以自用为目的的,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   五、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备案管理,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推动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物流仓储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制度和经营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六、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利用好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好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作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数据库,推进诚信分类管理,促进信用等级互认。将企业信用等级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给予诚信企业更多便利措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通关便利化水平。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主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通报检验检疫部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相关企业规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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