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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网络安全的那些事:诈骗钱财难追回
发布时间:2015-06-25 13:47:00
如今,网络是许多人的生活必需品,可它随之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既享受网络的便捷,又保障自己的网络安全呢?
2015年第二届宁夏网络安全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会同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公安厅、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知识问答、公众体验展、群众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等多种活动,仅《网络安全知识手册》就发放了10万册,吸引了100多万市民参与。
日前,央视网记者采访了宁夏公安厅网安总队案件支队支队长罗涛源,他用案例结合《网络安全知识手册》,讲解如何保证自己的网络安全,以及在网络上做到不触犯法律、不侵害他人的网络安全等知识。
案例一:网络诈骗——财务人员点开陌生邮件,96万元被骗走
警惕网络诈骗
2014年底,宁夏银川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小王,在QQ上收到公司老板张总的消息。张总询问了小王公司账户的数额,随后发给他一个账号,要求小王将96万元工程款打入此账户。
小王去银行汇完款,回到公司正好碰到张总。就告诉张总,那笔工程款已经汇去了。张总纳闷,自己并没有让小王汇款啊!这时两人突然意识到遇到了骗子,便立即报警。
由于报警及时,警方马上冻结了骗子账户上的30万元。专案组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同时追回10万余元被骗款项。然而剩余的50余万元,早已被取走。
案发后,小王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拿到公安部门检查,警察发现,在小王的QQ邮箱里有一封携带病毒的陌生邮件,正是它盗取了小王的QQ信息。
据罗涛源介绍,骗子一般先在网上购买一款盗号木马,然后搜索各类财务人员的QQ群,以财务人员的名义加入群内,再给群成员群发以财务考试、会计师考试等为题带有病毒的邮件,只要打开邮件点击链接,病毒便会进入电脑盗取QQ密码。
骗子顺利登入小王的QQ,经过观察,找到了公司老板张总的QQ号。删掉张总的号,同时添加了一个和他QQ头像、昵称等完全一样的QQ号。就这样,骗子轻易骗取了96万元。
警察提示:
1、不要打开陌生邮件;
2、公司财务流程应当规范,汇款等重要事项应当由负责人当面签字确认,涉及亲朋好友借钱也应当电话或当面确认;
3、电脑一定要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扫描系统、查杀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更新系统补丁;
4、骗子们平时各自忙活,一旦有“生意”,会集体出动,别指望被骗的钱能如数追回。以90万元为例,骗子们会通过网银,将这笔钱划入45张银行卡内,在各地立即提现。因此,一定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案例二: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造成危害可治安拘留或刑拘
警惕黑客入侵
2009年,宁夏永宁县政府网站受到黑客攻击,首页变成了恐怖分子的照片。经警方调查发现,一位黑客早些年到永宁县政府的网站里“溜达”了一圈后,随手放置了一个后门程序。
不久,永宁县政府网站存在的漏洞被恐怖分子发现,便利用这名黑客先前放置的后门程序,“黑”了永宁县政府的网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罗涛源表示,目前网上的违法成本低,也是保障网络安全的一个短板。
警察提示:
别人家的计算机,不是你想去溜达就能溜达。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三:QQ群内传播淫秽色情视频——6名管理员被依法批捕
警惕色情信息
2015年年初,宁夏银川市几名年轻人闲来无聊,组建了一个QQ群,群内先后加入了400名成员。之所以能吸引这么多人纷纷加入群内,是因为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视频。
据统计,6名群管理员,先后在群里上传了46部淫秽色情视频,然而这6名年轻人不知道,自己早已被网络警察盯上。警方发现后及时立案侦破,6名涉案的管理员已被依法批捕。
警察提示:
在公共空间,以牟利为目的,上传2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案中,六名管理员不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然而,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除了这三个不同领域的网络安全案例之外,有网友还提问,在网上因为看法不同,被不明身份的人恶意辱骂,该怎么办。据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记者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