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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金额高达5亿元 浙江7名网络“银子商”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25 10:07:00
  7人充当游戏网站“银子商”,通过QQ账号、银行转账等方式买卖“银子”,用于该活动的银行卡转进转出金额高达5亿余元。今天(7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潘某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   2013年10月左右,潘某、吴某在浙江省松阳县古市镇公寓家中通过QQ联系、银行转账方式,买卖“998”“906”“17w”等棋牌类游戏平台虚拟货币,即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游戏币,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2014年2月左右,潘某、吴某将该经营场所搬至被告人杨某、吴某某位于松阳县望江路的住所三楼房间,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5000元左右,后潘某、吴某提前支付租金2500元。同时,潘某要求杨某提供银行卡供自己使用,杨某在明知对方从事虚拟货币经营的情况下,仍开通3张银行卡供对方交易结算使用。此外,潘某、吴某为保证经营,先后雇佣吴某某、叶某等人从事虚拟货币经营。   从2014年4月开始,陈某在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自己经营的电脑维修店等地,通过电话联系、银行转账等方式在潘某等人与不特定网络玩家间建立联系,代买代卖虚拟货币,从中营利。   2014年7月31日,该虚拟货币经营点被民警查获,潘某、吴某相继被抓获。   经计算,潘某、吴某经营虚拟货币所用银行卡的转进转出金额共计2.5亿余元,杨某、吴某某参与期间的银行卡转进转出金额共计1.75亿元左右,叶某等人参与期间的银行卡转进转出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2500万元左右。   庭上,7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吴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王春 通讯员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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