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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2 14:36:00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意见 交科技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交通运输行业是卫星导航系统应用的重要领域。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市场秩序,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一)提升产品质量。   加大对卫星导航产业的支持力度,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市场导向机制,不断提高卫星定位模块等核心部件产品的技术成熟度,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卫星定位模块、终端等产品生产企业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出厂检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服务。   (二)提升应用系统平台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简称“系统平台”)运营商等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系统平台建设和运维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简称“第5号部令”)的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系统平台,做好系统平台与终端产品的衔接,并进一步提高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水平,提高终端接入数据的质量。   (三)推动卫星导航终端成为营运车辆标准配置。   推动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前装”),加快制定执行方案,加大第5号部令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切实推动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前装政策,提高车载终端同营运车辆的环境兼容性,增强安装使用可靠度。   (四)完善标准规范。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应用产品及服务标准体系。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明确卫星定位模块、系统平台等功能要求,加快制定车载终端前装技术标准,规范前装检测认证流程,制定终端产品和系统平台检测技术及管理规范。   三、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五)完善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建立涵盖卫星定位模块、终端及系统平台等重点产品的多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加强检用一致性检查,在生产、流通、安装、使用、服务环节加强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督,构建“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及服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质量失信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完善系统平台数据质量考核监督及评价办法,加强对车辆前装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与监督。   (六)规范产品检测认证体系。   进一步规范卫星导航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流程,完善产品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办法。明确系统平台备案有关要求,避免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进行二次筛选。积极推进卫星导航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认证工作,鼓励选用获证产品。建立检测认证机构竞争性选择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检测认证机构技术能力及服务水平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设定检测流程和收费标准,增强检测认证机构服务意识。   (七)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消除各类市场壁垒,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畅通申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产品与服务质量,以及检测与抽查工作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策措施透明度,积极宣传改进和加强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管的做法和成效,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作用,发挥各级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密切沟通协作,构建涵盖生产、流通、安装、使用、服务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效力,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导航产品及服务质量提供组织保障。   (九)落实工作经费。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落实标准制修订、质量监督抽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及检测机构服务监督等方面财政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质量监督工作长期有效进行。   (十)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对产品研发、生产、服务,以及检测、监督抽查、信用评价等各方面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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